泉州市出台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
深远海养殖力挺“海上泉州”
渔业经济是海洋经济的基础和关键。日前,市海洋渔业、发改、财政、资规等四部门联合出台《泉州市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》,促进泉州市渔业结构调整,推动海洋生物资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。□记者谢曦 通讯员尤俊达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
单台套最高补助200万元
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项目,除申请中央、省级补助外,将给予市级补助。其中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按中央补助标准的30%进行补助(中央、省、市三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%),单台套补助上限200万元;重力式深水网箱按中央补助标准的30%进行补助(中央、省、市三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%),单标准箱补助上限6万元(仅补助规模为50个标准箱以上的项目)。同时,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,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。
调优水产养殖结构方面,鼓励发展新品种、新技术养殖,重点是近海高值鱼类养殖,对沿海地区新增的高值鱼类养殖(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),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%补助,补助上限30万元。
新开发利用养殖规划空间
每公顷奖励5000元
要素保障方面,对水产养殖、水产加工、渔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,引导生产主体利用荒山、荒坡、荒丘、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,并在用地指标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;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,市发改委积极向省发改委申报,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,享受相应用地指标配置支持政策;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开发利用养殖规划空间,对新开发利用养殖规划空间的,按5000元/公顷给予奖励;对渔业生产用水按照最优惠标准收费。
优化审批服务方面,支持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、生态保护等管控要求的养殖用海项目,如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,市、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审批权限从简、从速予以办理;支持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项目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,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主体,应尽快予以发证,不得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为前置条件拒绝办理养殖证,其中对从事深远海养殖的养殖主体,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最高使用期限即20年予以发证。
实施水产养殖企业贷款贴息
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75万元
实施水产养殖企业贷款贴息,对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、贷款时间不低于6个月,按照不高于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,对企业上年以来已付利息给予贴息,每家企业每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25万元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;实施水产养殖保费补贴,水产养殖互助保险、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,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5%;雇主责任互助保险,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0%;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,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0%。
我市还将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连接渔业主管部门、科研单位和养殖生产者的桥梁纽带作用,加快完善全链条技术服务体系,全面增强服务支撑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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